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五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