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