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