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