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