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