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