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