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