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