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