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