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有效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