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