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