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