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