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