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