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