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