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