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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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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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