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