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