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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有效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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