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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有效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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