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