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