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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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