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