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