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