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效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