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展志愿服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并可以结合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进行激励回馈。

志愿者需要帮助时,可以按照本人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和服务质量予以优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