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