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