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