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时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时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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