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三)暂时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时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