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