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