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