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