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