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