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