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章 认可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