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章 认可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