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