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