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