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