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