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