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