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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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